哈密地区检察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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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密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部,总面积15.3万平方公里,辖哈密、巴里坤、伊吾一市两县,总人口41.2万,兰新铁路、312国道横贯全区。东与甘肃接壤,南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相连,西与吐鲁番地区毗邻,北与蒙古国交界。 旧中国,哈密地处边陲,民族杂居,交通不便。在杨增新、金树仁统治时期,没有独立的司法机构,一切民事、刑事案件,均由伪县政府和封建回王府分别受理;盛世才统治新疆后,哈密的司法与行政仍未分开,县长兼理司法,受理一切民事、刑事案件。1938年冬,哈密开始筹建司法处。1940年2月,正式成立司法处,内设审判官、检察官等职,县长为法定的检察官,审理一切诉讼案件。1944年11月哈密司法处改组为地方法院,内设检察处,实行“审检合署体制”,对法院独立行使职权。由检察处受理的刑事案件,经侦讯确认构成犯罪的,向法院提起公诉,经法院审讯判决后再交检察处执行。检察处设首席检察官一人和检察官、书记官若干人。检察官的职权主要是实施侦查,提起公诉,协助自诉,担当自诉,指挥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。所辖案件主要是赌博、杀人、伤害、盗窃、渎职、妨害公务、脱逃、诈骗等案件,从而改变了司法行政合一、县长兼理检察事务的局面。1944年至1949年,旧的检察机关及其人员运用检察职能,通过监督、侦查工作,为维护剥削阶级的统治秩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。 1949年9月新疆和平解放。1951年9月新疆省人民检察署哈密专区分署(哈密分署)成立,至1990年两级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有较大发展。

